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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8/30    来源:   阅读次数:128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营改增”过渡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省局拟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指南》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8月26日

    山东省国税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指南

       为规范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征即退管理,特制定本指南。自2013年9月1日起,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相关操作参照本指南办理。

      本指南所称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活动。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资格认定流程
      纳税人享受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资格确认。
      纳税人申请资格确认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下列资料:

      (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件一);
      (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件和批复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办税服务厅应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填写不完整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补正。对资料齐全、填写完整且符合有关规定的,进行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审批登记,并将相关资料传递至税源管理部门。
      税源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经审核确认,不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核意见,由办税服务厅告知纳税人;符合要求的,报税政管理部门审批。税政管理部门对纳税人申请资料进行审批确认后,由办税服务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
      纳税人在取得享受增值税优惠资格的次月起,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二、退税审批流程
      增值税即征即退实行按月申请、按月审核。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时,应向办税服务厅报送下列资料:
      (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审核单》(附件二)一式二份;
      (二)申请所属期内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入库增值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或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
      办税服务厅应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填写不完整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补正资料。对资料齐全(或补正后齐全)、填写完整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
      税源管理部门对纳税人的退税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形动产融资租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审批单》相关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发现问题的,退还办税服务厅。无问题的,报税政管理部门审核。
      税政管理部门对退税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报分管税政领导审批,由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办理退税。不符合规定的,由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日常评估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税收管理员在巡查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计算是否正确;
      (二)扣除项目是否符合规定。

          附件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附件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审核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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